家住丰台和义街道的李女士发现自己怀孕后,考虑到自己与丈夫经济能力不强,且自己年龄较小,便偷偷去医院做了人工流产。
非常喜欢孩子的丈夫发现李女士所吃药物后,追问出了事情的真相。丈夫根本不能原谅其过错,两人一直分居。不久前,丈夫向法院递交了离婚起诉书,并要求李女士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。
李女士来到和义街道司法所咨询,她有权决定是否生育吗?
司法解答
司法所工作人员解答: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:“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,也有不生育的自由。”即妇女的生育权是任何人都不能限制和剥夺的。丈夫生育权的实现要借助于妻子的配合,当妻子不愿意生育时,丈夫生育权利的实现就不能建立在对妻子权利侵害的基础之上。因此,李女士未经丈夫同意自行终止妊娠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,丈夫提出精神损失赔偿是不合法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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